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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制产地证FA可全国OB出口商栏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30日

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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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办证须知

一、基本情况

(一)签证国家

目前给予我国普惠制优惠待遇的国家有:

欧盟二十七国:法国、意大利、德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爱尔兰、英国、丹麦、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芬兰、瑞典、爱沙尼亚、拉托维亚、立陶宛、马尔他、塞浦路斯、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斯洛文尼亚、罗马尼亚、保加利亚。

非欧盟的欧洲国家:挪威、瑞士、土尔其、列支敦士登。

其它国家: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加拿大。

前苏联加盟共和国: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格鲁吉亚、亚美尼亚、阿塞拜疆、土库曼斯坦。


前南斯拉夫地区已分裂成5个独立的国家,目前出口往该地区的产品暂不签发普惠制证书。

(二)证书名称

证书英文名称《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A》。简称《普惠制证书》、《GSP证书》或《FORM A 证书》(下称FORM A)。

(三)证书文字

证书内容以英文填写。

二、申请书的审核程序和规定

FORM A 申请书应审核的栏目包括申请书所列各项栏目。特别是对下列栏目重点审核:商品名称是否用中文描述、目的国是否是给惠国、包装箱数及单位是否正确、H.S.税目号是否与品名一致、H.S.税目号是否为六位数编码、商品FOB 总值是否正确、是否以美元为单位、原产地标准是否正确、申请人姓名、电话、申请日期是否填写、申请书备注栏是否按要求特别备注(如:后发证书、特殊唛头、日本进口原材料单)等。

三、证书填制

*一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别

此栏出口商名称必须经我局登记注册,其名称、地址必须与注册档案一致。必须填明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详细地址、国名。代理其它公司或经其它公司代理出口的,可在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名后加上“ON BEHALF OF (O/B)”、“CARE OF(C/O)”或“VIA”,再加上代理公司名称。被代理公司含境外名称、地址的不得申报。

第二栏:受货人的名称、地址和国别

该栏填写受货人名称、地址、国名,即提单通知人或信用证上特别声明的受货人,如最终受货人不明确或为中间商时可填“TO ORDER”字样。如果“TO ORDER”后面加打了银行或公司名称,也需打上给惠国国名。

第三栏:运输方式及路线

该栏填写装货和到货地点(始发地必须是中国国内的港口或城市,目的地必须是给惠国城市或国家)、离境日期及运输方式(如海运、陆运、空运、陆海联运等)。经非给惠国地区转运的(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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