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注册条件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02日
详细说明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低限额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1000万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有建立、健全的安全制度,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关于设立典当行的行政许可,《办法》规定,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规定的材料,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