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聚星商务有限公司

联系人:曲明宇 先生 (经理)

电话:400-1025199

传真:

手机:17694866627

理各项纳税申报和扣缴税款报告,并提供电子申报服务。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02日

详细说明

理各项纳税申报和扣缴税款报告,并提供电子申报服务。
理各项纳税申报和扣缴税款报告,并提供电子申报服务。
河北武安法院行政庭用公正办案赢得当事人锦旗(本刊河北讯:王震)2017年12月22日,当事人张某某专程从涉县赶到我院行政庭,将一面上书“行政法官行正判 维护百姓合法权”的锦旗送给党组成员、副院长郭永岐和行政庭的承办法官,表达感激之情。张某某是涉县河南店镇一名普通农民。本村村民张某利在翻盖旧房时趁其不在家,超占其宅基地34㎡。后又趁其不在现场,用围栏圈占其宅基地30㎡。从1998年以来,其先后通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镇司法所调解、涉县人民法院民事诉讼,2015年邯郸中院二审裁定告知其土地纠纷的解决需要行政部门进行确权。随后张某某多次申请镇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而镇政府未依法处理。原告认为镇政府不尽法定职责,向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指定管辖,市中院于2017年6月20日裁定本案由我院管辖。因系跨行政区域诉讼案件,我院党组书记、院长王晓兵高度重视,指示办案人员要查明事实,依法及时公正审理。主管领导郭永岐副院长多次过问并调度案件审理情况,提出妥善调处行政争议要求。承办法官秦宁和办案团队多次远赴涉县,实地勘查现场,向各方当事人了解案情,做好政府依法履职工作,力求通过庭外协调,稳妥化解行政争议。

经过审理认定,涉县河南店镇人民政府具有处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法定职责,其在收到原告的申请后,未明确作出相应的处理,已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遂依法判决“限被告涉县河南店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张某某要求处理土地使用权争议的申请作出行政行为”。于是出现了开篇的一幕。

聚星商务有限公司


联系人:曲明宇 先生 (经理)
电 话:400-1025199
传 真:
手 机:17694866627
地 址:中国天津河东区天津市河东区月坛商厦505
邮 编:
网 址:http://juxingshangwu.qy6.com.cn(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