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王律师 先生 (律师)

电话:0371-56722187

传真:

手机:15324889608

郑州律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09日

详细说明

  

  一些人常常是错误地认为,聘请律师只要与律师本人达成委托协议即可,没必要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特别是通过亲戚朋友介绍的律师甚至会连委托协议也没有,仅仅给律师签了几份委托书。

  我国《律师法》规定,当事人聘请律师,必须首先通过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明确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等事项。律师事务所会根据每个律师的业务特长和专业技能为其指派更适当的专业律师为其代理或辩护。如果没有订立合法合同,一旦发生代理权限纠纷,或因律师的行为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给问题的解决带来不便。

  来跟着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小编一起看下委托合同的特征都有哪些。

  1.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委托合同是否有偿,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如约定收取报酬,则为有偿合同。如法律没有另外规定,当事人双方又没有约定给付受托人报酬的,则为无偿合同。

  2.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

  委托合同是提供劳务类合同,其标的是为劳务,这种劳务体现为委托人为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关于委托事务的范围,《合同法》并没有将委托事务限于法律行为,因而解释上应不限于法律行为。委托事务的范围也并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委托事务必须是委托人有权实施的,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行为。

  3.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互相信任的基础上

  委托人之所以选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务,是以他对受托人的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了解、信任为基础的。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委托,也是出于愿意为委托人服务,能够完成委托事务的自信,这也是其基于对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没有当事人双方相互的信任和自愿,委托合同关系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合同关系也难以巩固。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受托的事务,不经委托人的同意,不能转托他人处理受托的事务。在委托合同建立后,如果任何一方对他方产生了不信任,都可以随时终止委托合同。

  4.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

  委托合同自双方达成一致的协议时即成立,不以物的交付或当事人实际履行行为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委托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合同采用何种形式,由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委托合同无论是否有偿,均为双务合同。在无偿的委托合同中,委托人虽没有支付报酬的义务,但其仍负有其他义务,如支付费用、接受委托事务的结果、赔偿损失等,这些义务与受托人的义务是相对应的,因此,无偿的委托合同也是双务合同。

  5.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

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王律师 先生 (律师)
电 话:0371-56722187
传 真:
手 机:15324889608
地 址:中国河南郑州市南阳路与宋寨南街交叉口升龙汇金广场
邮 编:
网 址:http://hnzyls.qy6.com.cn(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