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广东省深圳市分公司海运保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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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年11月05日
详细说明
第三条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离起运地发货人的*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 除外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或军事行动;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5.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6.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