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接北京私募基金管理备案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09日
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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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远不是一种距离,是一种决定,在你日光倾城般的幸福面前,照出我的一米阳光失落
做好现在你能做的,然后,一切会好的,我们都将孤独地长大,不要害怕。
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具体适用情形
(一)自2016年2月5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申请材料。对于2016年2月5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二)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按照上述要求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三)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四)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三、提交法律意见书的其他要求
(一)法律意见书应在提交申请前一个月内出具,且在提交后未经同意不得更改申报材料。若确实需要补充和更改,则需要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同意的基础上,由原经办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出具补充性的法律意见书。
(二)法律意见书结论必须明确,不可使用含糊措辞。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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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亿创联(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姓名:张江南
电话:189*1020*019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6号楼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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