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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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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专利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和权利要求书的,
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的;
  (二)未使用中文的;
  (三)不符合本细则*一百二十条*一款规定的;
  (四)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的;
  (五)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一款的规定的;
  (六)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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