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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司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办理条件和要求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10日

详细说明

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无论是国外来华演出,还是大陆、港澳台的演出,都属于营业性演出,凡是涉及以下表演活动,具体有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方式为公众举办现场文艺表演活动的,均需通过相关文化单位的审核,审核通过颁发许可证件——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办理条件
(一)设立:
1.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
2.有与经纪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内资)
一、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统一使用A4纸并盖章):
(一)申请人填报的《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见附件);
(二)申请人持有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五)资金证明(包括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及银行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入资专用存款帐户余额通知书》或银行询证函、进帐单等)复印件;
(六)住所使用证明(包括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七)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指中国演出家协会颁发的《演出经纪人资格证》及受中国演出家协会委托由广东省演出业协会出具的《演出经纪人资格审核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八)专职演出经纪人员与本企业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其中,所聘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如属港澳台或外国居民还应提交经劳动部门审批的《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外国人员就业证》)。
注:已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增设演出经纪机构经营业务的,前款第(五)、(六)项材料不需提交。
二、办理机关
注册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三、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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