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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保险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下半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13日

详细说明

7. TAINT OF ODOUR CLAUSE
To cover risk of taint of odour of the insured edibles, Chinese medicine, toilet material etc. occurring during the course of transit effected by other goods.
串味险条款
本保险对被保险食用物品、中药材、化妆品原料等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受其他物品的影响而引起的串味损失,负责赔偿。
8. SWEAT & HEATING CLAUSE
To cover risks of sweat, heating and wetting occurring during the course of transit arising from sudden change of temperature or breakdown of ventilation of the carrying vessel.
受潮受热险条款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气温突然变化或由于船上通风设备失灵致使船舱内水气凝结、发潮或发热所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
9. HOOK DAMAGE CLAUSE
 第五条
 一、裁决唯有于受裁决援用之一造向声请承认及执行地之主管机关提具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始得依该造之请求,除予承认及执行:
(甲)第二条所称协定之当事人依对其适用之法律有某种无行为能力情形者,或该项协定依当事人作为协定准据之法律系属无效,或未指明以何法律为准时,依裁决地所在国法律系属无效者;
(乙)受裁决援用之一造未接获关于指派仲裁员或仲裁程序之适当通知,或因他故,致未能申辩者;
(丙)裁决所处理之争议非为交付仲裁之标的或不在其条款之列,或裁决载有关于交付仲裁范围以外事项之决定者,但交付仲裁事项之决定可与未交付仲裁之事项划分时,裁决中关于交付仲裁事项之决定部分得予承认及执行;
(丁)仲裁机关之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各造间之协议不符,或无协议而与仲裁地所在国法律不符者;
(戊)裁决对各造尚无拘束力,或业经裁决地所在国或裁决所依据法律之国家之主管机关撤销或停止执行者。
二、倘声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之主管机关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亦得拒不承认及执行仲裁裁决:
(甲)依该国法律,争议事项系不能以仲裁解决者;
 (乙)承认或执行裁决有违该国公共政策者。
第六条
 倘裁决业经向第五条*一项(戊)款所称之主管机关声请撤销或停止执行,受理援引裁决案件之机关得于其认为适当时延缓关于执行裁决之决定,并得依请求执行一造之声请,命他造提供妥适之担保。
 第七条
 一、本公约之规定不影响缔约国间所订关于承认及执行仲裁裁决之多边或双边协定之效力,亦不剥夺任何利害关系人可依援引裁决地所在国之法律或条约所认许之方式,在其许可范围内,援用仲裁裁决之任何权利。
二、1923年日内瓦仲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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