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介绍
本公司专业代理办照转让等业,资料齐全,过程透明,高效快捷,务现有北京营
业照如下:
11年2月 石景山 100万 红木家具
97年 东城 50万 商贸
11年9月 朝阳 100万 商贸
11年5月 东城 100万 商贸
08年 丰台 100万 商贸
12年4月 朝阳 100万 文化
12年 西城 1000万 科技
12年1月 丰台 100万 食品流通
11年3月 朝阳 100万 商贸
12年11月 朝阳 50万 农业科技
07年 丰台 1000万 贸易
06年 海淀 5000万 技术
执照类别可按您所需的帮您变更后再交易,有需要可与我联系面谈看实物。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
好的章 总则
好的条 为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行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五条 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