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裕民銀行本票民國三十四年肆佰圓票樣专业分析
发布时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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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11月4日,全国开始实行法币制度,对各省货币也进行了必要的整顿,以法币代替地方货币。在推行法币之初,裕民银行受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三行之委托,其所属各地分支机构曾配合协助国家银行代理兑换法币和收兑金银工作,支持法币的发行和流通。各地在普遍推行法币中,甚感辅币不足,国民政府虽于1936年1月15日颁布《辅币条例》,规定辅币铸造专属于中央造币厂,铸制半分、壹分、伍分、拾分、贰拾分之辅币,由中央银行陆续发行,投入市场。但辅币发行有限,难以满足市场周转之需要,尤有赖于地方银行发行辅币券流通使用。因此,这几年间地方银行辅币券发行量逐年增加。1938年底,江西裕民、江西建设、南昌市立3家银行决定联合发行伍分辅币券8000万张,合法币400万元,于次年2月1日开始发行。
1939年,裕民银行奉省政府令于9月1日发行壹分券10万元,规定每百张壹分券值1元,每张壹分券值铜元3枚;用旧铜元票兑换,则按每张票面100枚的旧铜元票兑换28张壹分券,以逐步收回旧铜元票。尽管抗战爆发,日军侵入江西,但辅币券发行量并未减少,1941年裕民银行辅币券发行达到3799万元,比1935年增加了5倍多。
1940年,江西省政府根据财政部5月颁布的《管理各省省银行或地方银行发行壹元券及辅币券办法》之精神,决定由裕民银行统一发行辅币券,原江西建设银行、南昌市立银行不再发行,其已印未发之新辅币券,概交给裕民银行接收。由于大量铜元已为中央银行收购,新铸硬辅币又很少,省政府便责成裕民银行视市面需要,赶速印发相当数额的分币券,以便交易找零使用,并将原发之铜元券限期收回。
1939年3月全国第二次地方金融会议议定,为加强对敌伪的经济斗争和货币斗争,防止日军破坏我国金融,吸收法币,套换外汇,认为战区省地方银行如有必要,可报请财政部核准发行壹元券或辅币券。
江西省根据当时政治经济情况,增发伍角券、壹元券和伍元券的地方银行钞票。特别是1942年裕民银行受江西田赋管理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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