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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威特对进出口产品使用木质包装材料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19日

详细说明

科威特农业与渔业资源总署署长2009年3月3日签署了国际贸易使用木质包装材料的2009第251号法令,科威特外交部于2009年4月2日照会驻科威特各外交、领事、国际和区域等组织,即日起,科威特国开始执行国际贸易中有关使用木质包装材料的国际规则。
    法令具体内容如下:
    科威特农业与渔业资源总署署长签署2009第251号令
- 据1976年第112号关于农业检疫的法令
- 据1988第9号修正的1983年第94号关于成立农业事务、渔业资源总署的法令
- 据1985第9号关于农业检疫规定细则
- 鉴于科威特作为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成员国,现据2006年3月7日该组织确定植物卫生国际标准中第15号关于对《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木质包装材料热处理、化学处理的规定
- 据2009年2月4日条法司第713号确认函
- 鉴于公共利益之需要
    *一款
    实施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关于植物卫生国际标准中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第二款
    对进出科威特国的木质包装材料,按15号(ISPM-15)确定的植物卫生国际标准执行。
    第三款
    进口或转口使用的木质材料必须按照15号令确定的植物卫生国际标准在原产地进行热处理或化学处理,并加盖经确认的印章。
    第四款
    在未加盖印章情况下,将由货物进口方负担热处理或化学处理的费用;或由(科威特方)用确认的方法进行处理:或拒绝其入境,所有费用由进口方承担。
    第五款
    国家各有关部门将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法令为有关方面出具必要的许可文件。
    第六款
    此法令自在官方报纸上发布之日起实行。国的木质包装材料,按15号(ISPM-15)确定的植物卫生国际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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