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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校验-计量器具强检的定义与范围

发布时间:2020年02月18日

详细说明

   计量法第九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1. 本条是对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和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检定管理的规定。 2.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高计量标准, 为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统称为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3. 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实行的定点定期检定。检定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4. 本条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加强检定的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的规定,在具体应用时,是指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由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由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均应实行强制检定。具体可参阅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该目录制定于80年代,现在的很多设备当时还没有,因此目录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目前计量管理的需要。国家目前正在组织制定新版计量法,型式评价计量器具目录已经公布,估计在新计量法出台后,新的强制检定目录就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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