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古巴南美白对虾的检验检疫要求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08日
详细说明
进口古巴南美白对虾的检验检疫要求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古巴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古巴共和国输华养殖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古巴养殖水产品进口。
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进口古巴养殖水产品的检验检疫要求。
一、古方生产企业有哪些要求
向中国出口养殖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包括加工企业和独立冷库)和养殖场,应获古官方批准并受其有效监督。生产企业的卫生条件应当符合中方和古方有关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法规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向中国出口养殖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在中方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向中国出口
二、产品要求
1.在本国水域养殖
2.为直接或间接使用中方禁用的药物或添加剂,按规定使用中方限用或允许的药物合添加剂
3.所有输华养殖水产品是卫生的,没有任何传染病的临床症状,无病理变化;
4.从养殖、加工、包装、存储、运输、中转和出口等全过程应符合双方相关卫生要求和可追溯要求。
三、检验审批的要求
进口古巴养殖水产品,应事先办理检疫审批,获得《进
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四、随附证书
向中国出口的每一集装箱养殖水产品应至少随附一份正本兽医(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中国和古巴兽医和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及本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古方应在兽医(卫生)证书上完整填写养殖、加工、包装、存储、运输、中转和出口等全过程中涉及的生产企业信息,包括养殖场、加工厂和独立冷库的名称和注册编号等,不得遗漏上述任何环节涉及的生产企业信息。
证书用中文和英文印制(填写证书时英文为必选语言)。证书的格式、内容须事先获得双方认可。古方应及时将证书样本、官方签发机构印章和签字官员笔迹提供中方备案。如证书样本的内容和格式、官方签发机构印章和签字官员笔迹有变更,古方应至少在生效前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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