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瞪羚企业申报条件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18日
详细说明
瞪羚企业申报条件
1.在山东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山东省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为申报主体的,只认可分支机构相关数据,母公司数据不可合并申报。经营、纳税和信用情况良好,无违法记录、无重大安全事故。
2.重点支持“十强”产业。
3.瞪羚企业需持续经营三年以上(满三个会计年度),尚未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境外上市的企业。非上市公司控股或并购的企业。
4.独角兽企业成立或转型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年,进行过私募融资且尚未上市。投资方为原控股或实际控股人的,不认定为私募融资。
(二)瞪羚企业认定标准
1.定量指标。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成立或转型(指产品或模式的转型)时间不早于2006年,上年度营业收入在4亿元以上,近两年营收或利润复合增长率达到10%。
(2)企业成立或转型时间不早于2008年,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至4亿元(含),近两年营收或利润复合增长率达到15%;或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即10年内突破10亿元),且近三年收入无大幅度下降。
(3)企业成立或转型时间不早于2010年,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至1亿元(含),近两年营收或利润复合增长率达到20%。
(4)企业成立或转型时间不早于2013年,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即5年内突破5亿元),且近三年收入无大幅度下降。
2.创新性指标。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获得发明专利授权2件或软件著作权4件以上或主导参与制定国际、国家标准1项以上。
(2)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近两年平均研发经费投入达到5%;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及以上,近两年平均研发经费投入达到2.5%以上。
3.信用指标。参照《中国人民***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信贷市场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由中国人民***济南分行指导的独立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通过专业模型对企业进行综合信用评分,信用评分的分值不低于75分(不需要企业自行提供,由第三方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