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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对*商标保护的原则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27日
详细说明
一、我国*商标保护的原则
*商标的保护原则一般分为相对保护主义和*对保护主义两种。
相对主义保护原则是指禁止他人将与*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在与商标所有权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注册或使用,《巴黎公约》采取的是相对保护主义原则;*对主义保护原则是指禁止他人在任何商品,包括与*商标商品不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注册或使用与*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TRIPS协议采取的即是*对保护主义原则。这种*对保护的条件即只有当使用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上的商标容易暗示与*商标存在某种联系,从而使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损。
我国商标法兼采两种原则即混合原则,对于未在我国注册的*商标采取相对保护主义原则,对于已在我国注册的*商标采取*对保护主义原则,但从实际情况看更倾向于*对保护主义原则。首先,在我国享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绝大部分已经在中国获得注册,而且注册范围比较广泛,未在中国申请注册的少之又少;其次,在2001年商标法修改以前,商标注册和管理部门对国外*商标实际上已经给予相对扩大的保护,对于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的与*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驳回注册申请,对于已经实际使用的,执法部门也援引有关法律予以保护。
二、如何对*商标进行保护
*一,规范*商标特殊保护的原则。
对传统工业产权的保护,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的。随着经济交流活动的扩大,特别是随着英特网的发展,地域性的概念逐渐淡化,对*商标跨国境的扩大保护,是保护全球化的先声,先进的商标法律体系会进一步扩大这一趋势;保护的另一原则是维护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不付出相应的社会劳动,就企图轻而易举地得到经济成果,这无益于社会财富的正常增长,也无益于社会财富的正常分配,必须予以制止和打击。
但保护*商标不是*对的,如《知识产权协议》规定保护扩大是有条件的,只有公众认为他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与*商标所有人有某种关系时,才在禁止使用之列,*商标不能在所有的商品和服务中受到*对的保护。
第二,*商标在诉讼、处罚等制度中的特殊保护。
《巴黎公约》规定,对*商标注册争议的有效期限为5年,而我国商标法统一规定对已注册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核准之日起1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为了与国际惯例接轨,应该在商标法中适当增加一些条款,对*商标争议期予以延长。此外,还可以扩大损害赔偿金额,强化对侵犯*商标所有权行为的惩处力度。这是因为*商标是商标侵权假冒的重点对象。对*商标所有人、消费者及社会经济秩序造成的损害程度大,需要强化对侵犯*商标所有权人的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