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食品备案办理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24日
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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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人应当在食品进口前完成备案工作。境内进口商(收货人)在本系统电子备案同时,还需(按照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55号公告第九条规定)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纸质材料(均需加盖公章)的备案申报手续,
一、申请备案的材料包括:
1. 填制准确完备的收货人备案申请表(附件1,也可以打印申请网页)
2. 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3. 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附件2);
4. 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附件3);
5. 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
6. 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二、收货人备案清关用途
进口食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对进口食品进行报检时,应当在报检单中注明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名称及备案编号。
检验检疫机构可以登录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局端核对备案编号和进出口商名称等信息与备案系统内备案信息的一致性,对未备案或者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告知其完成备案或者更正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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