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威纳国际货运代理(天津)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欢 先生 (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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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年05月21日

详细说明

进口代理的风险规避

威纳国际货运代理(天津)有限公司,是在交通部备案注册的货运代理公司具有无船承运人资格,并且是天津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会员。可以承接海运(整箱、拼箱) 、散货滚装船的租船订舱、空运、海铁联运等业务。同时还拥有自己的全资贸易通关公司,口岸报关行及9万多平米的集装箱堆场,能为客户提供全套的服务,包括:进出口报关、报检、货物保险、仓储、拖车、分拨及相关的专业服务。公司的服务宗旨是:“急客户之所急,想客户之所想”,提高客户的物流品质是我们追求的目标。、迅速、准确、方便、经济、合理、是我们对客户的承诺!

进口代理企业为那些有进口需求,但缺乏相关经验、资质,及不了解或不熟悉贸易操作流程,或受限于其他原因而无法开展进口业务的企业,提供代理进口服务。进口代理企业与委托方签订委托进口合同后,还需要与国外供应商签订外贸合同,继而开展代理进口业务。在此过程中临诸多风险,进口代理企业需要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海运特种箱,


一是做好供货商风险防范。需要对外商进行资质考察,避免委托方与外商恶意串通,而损害进口企业利益或进行融资性贸易。在签订进口合同时,需谨慎选择交易相对人,对委托方指定的交易相对人,要注意查看其是否具有合同履行能力,避免双方恶意串通,发生商业欺诈。融资性贸易存在较大的资金风险和法律风险,国家监管部门对违规融资性贸易零容忍,因此尤其需要严格审查贸易背景,避免出现通过进口代理企业申请信用证付款达到融资性贸易。

二是及时告知代理关系。若代理企业以自己的名义与外商签订合同,那么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该合同约束的就是进口代理企业和外商,则进口代理企业可能因委托方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外商违约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此两种情况都会给进口代理企业带来损失。因此,代理商与国外供货商在签订合同时,应告知外商委托人与进口代理企业之间的代理关系,通过披露委托关系,使得委托方、进口代理企业、外商之间成立间接代理法律关系,规避进口代理企业违约责任风险,同时,根据合同法规定,进口代理企业又享有直接向外商主张合同项下的权利。

三是规避自身违约问题。进口合同采用贸易术语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在签订进口合同时,进口方应尽量选择买方义务较轻的贸易术语,避免在进口合同中增加自身违约风险。例如目的地交货、卖方负责运输保险,明确装运港的时间地点,可采用CIF、CIP、DAP等贸易术语,则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在外贸合同中加重自身义务,降低违约赔偿的几率。在进口合同中对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的仓储地点也要慎重考虑,不能盲目的听从委托方的安排,避免恶意串通、无单放货的风险。

综上

威纳国际货运代理(天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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