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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年07月16日
详细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这部法律于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进行*一次的修订。它是我国目前比较完整和全面规范保守国家秘密行为的基本法律,已成为我国制定其他各类配套的保密法律规范的重要根据。
其对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修订后的保密法有诸多亮点:缩小了国家秘密范围,提高了定密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准确性,在有力保障国家信息安全的同时,也促进了政府信息的公开,扩大了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了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新修订的保密法还首次对“国家秘密”作了明确定义:“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这些具体事项包括: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打破国家秘密“一密定终身”。
新修订的法律对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30年,机密级不超过20年,秘密级不超过10年。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
保障公民信息知情权
修改后的保密法对这一问题也进行了明确: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