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会计继续教育*办机构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18日
详细说明
上海会计继续教育代办机构
代办上海会计继续教育 上海代办会计继续教育 上海会计继续教育代办 15801716843
上海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抵免条件及办理程序
按照沪财会【2014】16号文规定:
十八条 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二)参加经主管财政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网络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