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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国家高新企业认定后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流程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2日

详细说明

深圳国家高新企业认定后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流程,深圳中科为为您详细解答,深圳市中科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广大科技企业提供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及政府科技项目资助等综合服务。免费咨询:4008-555-114。
深圳市中科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有一批知名项目专家、创业导师、高级咨询师、博士及专利工程师、律师、注册会计师、职业投资人等人才,我们协助政府决策部门提供科技政策咨询研究,对产业、企业有深入diao查和实践经验,是中国头个科技创新型企业“5Z”服务提供平台,即对企业提供资质、资助、资金、资产、资本等价值链条服务。为孵化器、加速器提供一揽子服务外包,服务创新中国建设。
那么,深圳高新企业如何操作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小编现在来告诉你:
(1)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一般包括项目确认、项目登记和加计扣除三个环节。
(2)取得项目鉴定意见书后,再到税务部门进行报送备案资料进行备案登记。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疑义的,提请上一级(省、市)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鉴定意见。
项目登记分别由主管直属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受理登记。
(3)研究开发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研究开发项目变更的情形,企业应办理研究开发项目变更登记,重新取得研究开发项目登记号:

①项目开发方式(自行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集中开发)发生改变的;
②原申报的研发项目中的部分内容发生调整,或者研究开发费预算发生改变超过10%的;
③需要变更登记的其他情形。
(4)已取得税务机关发放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的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按规定进行备案。
(5)除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的企业外,对本年度发生项目登记且上年度按规定享受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规定,按实际利润额预缴当年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按照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平均额预缴当年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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