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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预算法与建立现代预算制度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16日

详细说明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倍受瞩目的预算法修正案,新预算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预算是财政的基石,关系国计民生,是实行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具有关键性意义。作为调整预算关系和规范收支行为的预算法被各国普遍视为“经济宪法”和“宪法性法律”,是发挥和实现预算的理财治国功能的制度保障。新预算法在法律理念和法律制度的诸多方面都有重要突破和创新,因此,准确理解新预算法的法律精神、根本宗旨和基本制度,对于贯彻实施好这部重要法律,发挥预算法在规范预算行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至关重要。
  一、新预算法的法律精神和根本宗旨是建立现代预算制度
  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财政制度建设的总目标。预算是财政的核心,因此,建立现代预算制度不仅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必然要求,更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关键和根本。新预算法不仅在*一条立法宗旨中集中表达了建立现代预算制度的理念、目标和核心制度,本法所有章节和条款都是紧紧围绕这一法律精神来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初步建立了现代预算制度的法律基础,并为进一步深化预算制度改革预留了空间。
  1.现代预算制度是科学预算。现代预算制度反映了预算活动和预算制度建设的一般规律和通行做法,它既充分体现了我国预算改革发展的成功经验,也积极借鉴了各国预算立法的普遍做法,是建立在科学理论基础上的预算制度规则,有利于实现财政事业的科学发展。例如,新预算法确立了全口径预算原则,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改进预算控制方式,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规定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建立现代国库制度,规定国家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和集中支付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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